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考试考点管理,保证各考点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职责,统一规范,分类管理,促进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点是指设置由若干考场组成、独立进行考试管理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场是指考点内实施考试的单个教室。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承担考点任务、开展考点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负责有关考试管理工作,加强考点建设与管理,在考点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职责是:制定考点管理配套制度,负责考点确认;制定考点建设规划和考点评估、奖惩措施;组织开展对考点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负责考点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考点管理、建设和设置方案;组织监考队伍,开展监考培训和考核;组织考点申报,开展考点资格初审;组织考点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考点功能分类,考点分A、B两类。A类为承担专业技能考试的多功能考点;B类为普通考点。
第七条 考点申报条件:凡中等(即中专、高中等)以上学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学单位,可申报其中一类考点。
1、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经验与能力,可实施封闭管理。
2、具备一定的培训、教学组织条件,包括教室、宿舍、计算机房等。
3、交通方便,后勤、医疗及服务保障设施齐备。
4、有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拟申报考点的单位要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考点申报表》。基地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授权。
第九条 经确认的考点保持相对稳定,以后各地新增考点、或情况发生变更的考点,按上述程序,于每年初向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申报。
第四章 考点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考试考点,并建立考点信度记录。
第十一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加强对主考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组考的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十二条 考点须接受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安排的各项考试,考点在考试制度的范围内承担实施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责任,制订和完善考点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严治考,采取措施防止考试舞弊,确保考风考纪良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制定统一的考点考核评估标准及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建立奖惩制度,实行考点业绩积分制度。定期对考点进行检查,对优秀考点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严重问题的考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考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经络催眠技能考试管理办法
鉴于学习经络催眠技能者均系具有独立人格的成人,所以根据国家成人教育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条例精神,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模式,并针对经络催眠技能的相关知识体系,制定本管理办法。
操作技能考核
1、采取抽签考核和自选技能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给考生以最大得展示知识技能的空间;
2、抽签考核是在备考的10套题中,任意抽取一题,5分钟准备时间即可操作,时间10分钟;
3、自选技能要求在相应的等级培训大纲内容中自选一个个案,进行现场演练;
4、操作技能考场不得小于30平方米,考场要求光线柔和、安静温馨、安全便利;
5、每个考场设一名主考和两名考评员,主考和考评员必须达到经络催眠师师资的规定标准;
6、操作技能考核,满分为100分,占考核成绩比例60%。
7、如遇考生紧张演练失败,经个人现场申请主考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
8、操作结束后,现场主考和考评员依据发挥情况给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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